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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231018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十八条

2、《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2006

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298号发布)第二条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或企业单位
办理材料:
法定期限: 1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72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