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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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231018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十八条
2、《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2006 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298号发布)第二条 |
申请条件: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或企业单位 |
办理材料: | 无 |
法定期限: | 1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72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