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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事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税务登记事项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186002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申请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3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用)。

3.其他附列资料。

法定期限: 1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481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