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事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 税务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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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186002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申请条件: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办理材料: |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3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用)。 3.其他附列资料。 |
法定期限: | 1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481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