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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5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207005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申请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2、申请人必须具有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技术。
办理材料: 1、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定期限: 1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370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