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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合伙企业设立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5

*事项名称: 内资合伙企业设立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207003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办理材料: 1、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内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内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370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