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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5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207001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办理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合同(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

4、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由公司章程依法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7、投资者的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开户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设董事会的应提交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文件;设监事会的应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和职工代表选举监事的任职文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注: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11、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12、公司住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工商部门)注: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 (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13、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招股说明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14、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批准、备案文件(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15、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原件应经登记机关核对)。

16、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370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