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法人设立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5
*事项名称: | 内资企业法人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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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20701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申请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法规规定。 |
办理材料: | 【1】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法定期限: | 5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370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