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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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422208493004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法律:《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村民住宅建设的;
2、符合规划许可条件。 |
办理材料: |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单位法人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项目地形图资料; 4、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6、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 7、属村民住宅建设的,须提供四邻关系图; 8、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提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 9、属于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299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