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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事项编码: 421201422208493001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条件: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2、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

办理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件);2、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的);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5、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法律、法规要求的);6、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于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尚未明确保护措施和要求的、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地区尚未完成文物勘探的);7、规划专家咨询会的意见(重大项目地方规定需要的);8、1/500地形图;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299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