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公建)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公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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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422208493002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法律:《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临时建设方承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申请条件: | 1、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涉及环保、滇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办理材料: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书);
2、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按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的);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 6、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7、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面法律、法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 8、1/500地形图; 9、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且范围不明确的,或者地方规划管理规定需要在用地许可阶段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299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