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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事项编码: 421201422208493003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临时建设方承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申请条件: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2、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5、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

6、取得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方案;

7、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许可条件。

办理材料: 1、《咸宁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申请表》(盖申请单位公章);

 

2、本年度基建计划批文、投资许可证;

3、已审批的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4、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5、已批准的平面规划方案图(设计方案底图应为实测地形图,需加盖审批专用章)、用地竖向规划图册(1份并配电子文件);

6、建筑方案效果图(临街建筑加报夜景效果图)(A4大小2份,盖审批专用章,并配电子文件和3D建模电子版);

7、土地权属证明、用地宗地图、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8、建设工程施工图(施工蓝图2套及配套电子版);

9、地质勘探资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299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