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救助资金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 涉法涉诉救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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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071037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一)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湖北省省直政法部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鄂政法[2009]36号) |
申请条件: | (一)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反映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上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二)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瑕疵,但当事人根据当前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三)政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在逃、或案件已破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以及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得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刑事不法行为,致受害人或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四)政法机关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五)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六)被省厅确定集中组织攻坚的信访积案(包括中央和省政法委及公安部交办的信访积案)和厅领导批办的重点信访案件。 |
办理材料: | 1、县市(区)公安(分)局申请救助基金报告,填写《湖北省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2、救助对象签订的停访息诉协议书(或预签订的停访息诉协议书),受助对象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法定期限: | 3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51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