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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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071003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建档备查;(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四)依法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五)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六)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
申请条件: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办理材料: |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法定期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51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