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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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071052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申请条件: | 1、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2、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办理材料: | 1、申请表;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4、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法定期限: | 1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51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