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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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071048 |
*事项分类: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录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
申请条件: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
办理材料: | 1、 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2、 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 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改建实施方案; 4、 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5、 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6、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7、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
法定期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51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