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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071048
*事项分类: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录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办理材料: 1、 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2、 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 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改建实施方案;

4、 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5、 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6、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7、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法定期限: 1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515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