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审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事项名称: | 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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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071043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原咸宁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后,因特殊原因要求返回内地定居的原内地居民。 |
办理材料: | 1、提交申请人书面回内地定居申请书;2、提交申请人香港或者澳门身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3、提交申请人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4、提交申请人原常住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或原赴港澳定居申请受理地出入境部门开具的原常住户口注销证明;5、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法定期限: | 6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51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