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初审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5
*事项名称: | 国家鼓励发展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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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6925007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湖北省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管理办法》(鄂发改规划[2012]10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由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改委(局)向省发改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第(三)款规定:“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改委(局),在向省发改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
申请条件: | 湖北省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管理办法 |
办理材料: | 1、《项目建议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3、《初步设计》、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7、节能管理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372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