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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5

*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6925003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第6号令)(全文)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年4月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三)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申请条件: 节约能源法
办理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372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