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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合并或分立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1

*事项名称: 纳税人合并或分立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370052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办理材料: 1、合并或分立情况报告;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482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