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中... Loading connection

销毁发票存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1

*事项名称: 销毁发票存根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370048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申请条件: 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办理材料: 1、发票销毁申请;2、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领购簿、保管期满5年已用的发票存根;3、用票单位因改制、变更企业名称等情形应销毁的带有企业名称的空白发票,以及已加盖发票印章未使用的空白发票;4、由于发票换版或更换发票监制章,用票单位和个人应缴销的发票;5、发票印制企业印制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错版发票;6、因虫蛀、霉变、鼠咬、水浸、水灾等原因造成的损毁发票;7、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482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