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发票存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1
*事项名称: | 销毁发票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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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370048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
申请条件: | 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
办理材料: | 1、发票销毁申请;2、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领购簿、保管期满5年已用的发票存根;3、用票单位因改制、变更企业名称等情形应销毁的带有企业名称的空白发票,以及已加盖发票印章未使用的空白发票;4、由于发票换版或更换发票监制章,用票单位和个人应缴销的发票;5、发票印制企业印制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错版发票;6、因虫蛀、霉变、鼠咬、水浸、水灾等原因造成的损毁发票;7、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482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