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1
*事项名称: | 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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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370044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五十九条 |
申请条件: |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
办理材料: | 1、纳税申报表;2、财务报表;3、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法定期限: | 1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482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