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源税的征收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1
*事项名称: | 对资源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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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370040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1993年12月25日)第十条 |
申请条件: |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
办理材料: | 1、纳税申报表;2、财务报表;3、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法定期限: | 1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482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