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1
*事项名称: | 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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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370039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200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 |
申请条件: |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
办理材料: | 1、纳税申报表;2、财务报表;3、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法定期限: | 1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482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