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1
*事项名称: |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
---|---|
*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370036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17号,1988年9月27日)第十条 |
申请条件: |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办理材料: | 1、纳税申报表;2、财务报表;3、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法定期限: | 1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482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