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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1

*事项名称: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370036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17号,1988年9月27日)第十条
申请条件: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办理材料: 1、纳税申报表;2、财务报表;3、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法定期限: 1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482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