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0
*事项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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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421226526007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办理材料: | 1、书面申请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土建部分工程预算书;3、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签订的运输合同;4、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资料;5、建筑垃圾运输工地必须有车辆冲洗专业设备;6、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7、运输建筑垃圾的具体线路和时间;8、运输建筑垃圾专用车辆的车牌号码。 |
法定期限: | 5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57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