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隔防爆技术施工前备案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0
*事项名称: | 阻隔防爆技术施工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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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135014 |
*事项分类: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监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北省安监局、建设厅、交通厅、质监局《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和其他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阻隔防爆技术 |
办理材料: | (1)《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施工前备案申请表》;
(2)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阻隔防爆材料或橇装式加油装置生产单位的供货合同和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 (4)材料生产单位在省安监局取得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5)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 (6)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拟改造的加油(气)站概况及周边环境情况;二是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规模、理化特性及风险危害识别分析;三是储罐停用专项方案,包括储罐停止使用方法、时间安排及停油、断电、抽净油品、清洗、置换、吹扫、检测检验等清罐措施;四是阻隔防爆材料或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方案;五是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其他有关证明、资质文件。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003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