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0
*事项名称: |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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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135003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申请条件: | 一、直接延期有四个条件,主要是无违法违规行为、未降低条件生产、接受监督监管和未发生事故。
(详细的)直接延期的条件: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本细则的规定要求;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以及本细则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列举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且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在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二、达不到直接延期条件的,延期之前要重新评价,重新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办理材料: |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预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复印件); 4、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6、安全生产综合审理意见表; 7、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填报数据库(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10、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 1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汇总材料(复印件); 13、近期瓦斯等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爆炸性鉴定 (复印件); 14、提取并投入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6、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当年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 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17、规定数量的仪器仪表,定期校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8、斜井安装载人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9、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 20、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原件; 21、安全生产责任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22、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3、“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及完成情况; 24、示范矿井创建规划; 25、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 2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及其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情况。 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暂停) |
法定期限: | 45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003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