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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0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135012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申请条件: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并确保安全
办理材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为从业人员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13、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法定期限: 45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003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