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0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
*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135012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
申请条件: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并确保安全 |
办理材料: |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为从业人员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13、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法定期限: | 45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003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