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0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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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135004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
申请条件: | 一、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二、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三、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五、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六、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七、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八、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十一、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二、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十三、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十四、企业应当符合应急管理要求; 十五、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办理材料: |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及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复印件(暂停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前置条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的安全生产责任险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新建企业或新增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规划化工园区的证明材料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意见书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表》。 (十四)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原则的文件、资料。 (十五)有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安全控制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报告。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第一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法定期限: | 45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003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