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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0

*事项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135007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申请条件: (一)设计审查: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

 

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2)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5)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  

办理材料: (一)设计审查:(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

 

文件;(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二)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

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003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