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0
*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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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13500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 《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鄂安监管危化[2006]235号) |
申请条件: | (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1、申请: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搬运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暂停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前置条件); (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材料; (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气象部门出具的避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 (10)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不小于1:500的比例)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图; (11)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提供危险运输车辆行车证、驾驶证、押运员证复制件并加盖单位和危险品运输公司公章; (12)内部管理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情况说明。 2、延期: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证明复制件; (3)现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资格证复制件(复制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暂停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前置条件));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不小于1:1000的比例)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提供危险运输车辆行车证、驾驶证、押运员证复制件并加盖单位和危险品运输公司公章;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复制件和被保险人员名单; (9)防雷、防静电检验合格报告(复制件); (10)烟花爆竹流向登记计算机监理系统情况说明; (11)县(市、区)安监局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延期许可的审理意见; (12)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副本; (13)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 |
法定期限: | 45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003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