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统计局:如实报送统计数据 服务高质量发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30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咸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视频访谈。我是主持人夏梦琪。今天我们为大家邀请到的嘉宾是湖北省统计局咸宁市调查监测分局局长夏建军同志,和大家聊一聊《如实报送统计数据 服务高质量发展 》这一话题。夏局长,欢迎您!
夏建军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非常高兴来到市政府门户网站与大家交流。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咸宁市统计局,对大家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我市统计事业发展表示衷心的感谢!
主持人:夏局长,统计法律法规一直以来是人们关心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您可以介绍有关情况吗?
夏建军:近年来,我国的统计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形成了一整套与时俱进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包括1部统计法律:《统计法》;4部统计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4个统计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和8个统计规范性文件:《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方方面面为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提高统计工作的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主持人:统计法规对统计人员、调查对象有哪些要求和规定呢?
夏建军 :一是《统计法》第六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是《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是《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是:《统计法》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主持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部门违反《统计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夏建军:《统计法》第37-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六)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及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近年来,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在惩治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方面出台了哪些文件?
夏建军 :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统计工作,对于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保持了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加大统计治理力度。2016年出台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2017年出台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2018年出台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我省出台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实施<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细则》。我市出台了《关于落实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办法》。咸宁市统计系统全体干部将自觉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把这些意见、办法、规定和细则一条条抓落实,切实提高我市的统计数据质量,为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主持人:咸宁市近年来在惩治、防范统计数据造假有什么案例?
夏建军 : 2017年,市统计局对咸安经济开发区某模具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项目2015年通过咸安区发改局立项,项目总投资6亿元,项目占地280亩,总建筑面积180000平方米。2016年,该企业统计人员按照形象进度法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4.35亿元。核查中,我们通过核对该企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和土地开发支付帐款票据等,认定当年实际完成投资3.70亿元,多报6483万元,误差率17.5%。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 。 随后,我们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罚,给予警告。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咸安经济开发区负责统计工作有关公职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和诫勉谈话处分。
主持人:从夏局长刚才的访谈中可以看出,统计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意见》《办法》《规定》,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以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检查反馈问题为抓手,持之以恒地加强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调查数据质量。感谢夏局长做客市政府门户网站视频访谈栏目,谢谢您!
夏建军 :谢谢主持人,也谢谢各位网友。感谢各位对咸宁统计事业的关心和关注。借此机会,我衷心祝愿广大网民朋友们万事如意、合家幸福!祝愿咸宁市政府门户网站越办越好!谢谢大家!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网友们的支持和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