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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咸宁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09-30

为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在2019年已开展的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级工作部署,坚持系统谋划、远近结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加快补齐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为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前,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集中收集率不低于50%,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不低于70mg/L,基本消除城区黑臭水体。到2021年底前,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集中收集率不低于57%,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不低于80mg/L。市区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排水管网排查和定期检测工作

1.全面开展建成区市政排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管网排查,查清错接混接、老旧破损、直排溢流等问题,形成城市排水管网排查报告和排水系统现状问题清单。根据排查结果及管网普查数据,建立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建立和完善系统动态更新机制,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监测评估制度,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时限要求:2020年底前;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委等部门参与)

(二)全面推进城区排水管网建设改造

2.修编完善城市排水规划。根据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排水管网详查结果,全面评估现有排水系统规划、建设、运行情况,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修编完善咸宁市城区排水专项规划。(时限要求:2021年底前;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委等部门参与)

3.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结合排水管网详查成果,围绕温泉、永安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具体整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到2021年底完成污水提质增效目标。((时限要求:2020年底前;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与)

4.消除管网空白区。结合排水管网详查及老旧小区改造,加快推进管网空白区新建管网,人口较少、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片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完成污水提质增效三年目标。(时限要求:2021年底前;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5.推进存量管网修复及雨污分流改造。根据城市排水管网排查报告和排水系统现状问题清单,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明确雨污分流改造、新建雨污管网、破损管网修复及管网清淤等主要工程项目和分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加快组织实施。同步推进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网改造,实现源头分流,提高雨污分流成效,未完成雨污分流的要加快推进雨污分流,限期完成城市雨污分流工作。(时限要求:长期坚持;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直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完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机制

6.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管机制。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有效解决污泥污染环境问题。加强污泥产生、运输及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污泥管理台账,跟踪核查污泥贮存和处理处置情况。(时限要求:长期坚持;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7.健全工程建设质量管控机制。严格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严把排水设施工程质量关,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要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确保运行高效。(时限要求:长期坚持;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污水接入管网管理。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凡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要向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市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应当依法将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雨污错接混接,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应按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要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要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时限要求:长期坚持;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卫健委等部门参与)

9.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各类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组织对进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和生产经营性企业的监管,建立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时限要求:长期坚持;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参与)

10.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根据区域防洪要求科学设置市政排口,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防止河湖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区污水处理厂,鼓励采取自行处理措施,并将处理后水质较好的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直接利用或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时限要求:长期坚持;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建立健全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根据排水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和经费保障。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河湖水体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支持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主体对单位内部管网进行维护和管理。要加强排水管网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时限要求:长期坚持;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统筹安排,各相关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多措并举、高效有力的协调推进机制,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市住建厅牵头,市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

(二)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快构建覆盖污水治理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要加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及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批绿色通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要加强与国家、省相关部门对接,积极争取中央项目和省级项目资金支持。整合相关资金,统筹用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设施建设。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安排落实资金,确保资金投入与行动任务相匹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公众参与。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共建共享治理氛围,借助网站、新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媒介,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统筹安排治理工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尽可能减少施工扰民,广泛争取居民群众对治理工程的理解支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城区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设立公众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城市黑臭水体、违法排污行为等进行监督和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